|
|||||||||
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、個人會員、贊助會員三種,其資格如下: 一、團體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教育相關工作團體,經會員兩名以上推薦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者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 員應派代表三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 二、個人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者,經會員兩名以上推薦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者為個人會員。 三、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,提供贊助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贊助會員。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 一、會員(會員代表)有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但贊助會員僅有提案權。投票時,每一代表為一票,權利相等。 二、會員享有其應有之權利。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。 二、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或任務。 三、繳納會費。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喪失會員資格: 一、死亡。 二、自動退會者。 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開除會籍者。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資格後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,經本會催繳未繳納者,視為自動退會,由本會撤銷其會籍,惟日後申請恢復會籍時,得免再繳入會費。 第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本會章程、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,或利用本組織名義或標幟,對外從事不法或不當之活動,而損壞本會名譽時,得經理事會經查明屬實後,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;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經除名之會員,一年內不得申請入會。前項會員於理事會、會員大會討論議處時,得到席說明。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組織聲明退出。 |
|||||||||
![](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