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||||||||
第 三 章 組 織 與 職 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會務進行方針及選舉理事、監事;理事會為決策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與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理事會提報之工作人員之聘免案。 六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 七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八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九、議決分支機構之成立與解散。 十、議決與本會之運作發展或與會權利有關的其它重大事項之議決。 第十八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採不計名投票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,後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各縣、直轄市、省轄市有團體會員參加本會並參與選舉者,至少應有理事一人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。 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三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處分案。 四、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五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六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七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八、執行其他經會員大會授權之事項。 第二十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組織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。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互補之。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第二十四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第二十五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二十六條 本會應事務性需要,經理事會議通過,得設置若干一般委員會與特殊委員會,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置設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會聘免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,但需經會員大會追認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
|||||||||
![]() |